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或降分)投档,学校录取时以考生实际高考分数为主要依据。实际高考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或降分)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时,学校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包括所填报的志愿顺序)。当考生前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一个分数级差值,考虑后一专业志愿,一、二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为3分,二、三专业志愿及以后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均为1分,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填报或调剂国际学院的专业按第十二条执行);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国际学院有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两个专业,只录取填报该学院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国际学院的专业志愿,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会调剂到国际学院的专业。填报有国际学院的专业志愿,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该省份所有录取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国际学院的专业级差仍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我校专业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应用物理学专业、工业设计专业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不宜报考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十四条 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除英语、日语、软件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电信工程及管理(国际学院专业)、电子商务及法律(国际学院专业)专业必须是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5-110%,最高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生源情况适当接收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但一般不超过当地同类招生计划的5%,同时考生须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招收保送生、经我校认定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按教育部和北京邮电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享受的待遇,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向已录取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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