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综合考虑考生各方面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2、我校在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3、除英语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外,其他它专业对考试语种无特殊要求。 4、我校在录取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6、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下一个志愿的考生。 7、专业录取时我校按照33111的级差录取(即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每档减3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队录取,之后各个志愿均减1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队录取)。 8、经中学推荐、我校考核合格的学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本科各专业时,将作为我校的推荐生在录取时给予优惠。(该条款只在江、浙、沪、皖试行) 9、参加我校文体“冬令营”(包括清华大学“冬令营”)并经过特长测试合格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时,将根据考生的测试成绩和教育部有关艺术特长生招生规定,在录取时享受优惠录取政策。 10、高中阶段在全国或省(直辖市)以上的数、理、化、外语和计算机等竞赛获奖者,科技发明获奖者,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以及有各类专、特长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本科时,可向我校自荐,经我校确认后,在录取时给予优惠。(该条款只针对上海地区的考生) 11、报考我校的定向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且毕业时回定向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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