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博士: 1户籍地必须属於以下省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辽宁省、四川省、浙江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十七个省、市及自治区; 2持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3具有优秀的学术成绩 [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学业成绩需至少达到GPA 3.0 (四分制) 或以上,或同等之成绩]。 硕士: 1. 申请人之户籍地必须属於以下省市 :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辽宁省、四川省、浙江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 2. 除报读工商管理及公共行政硕士学位课程外,申请人必须为应届本科毕业生。 3. 申请人须获得与报读课程相关之四年制本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4. 成功被录取的学生只获临时录取,待取得本科/学士学位毕业资格及总成绩达到有关学院的要求後,将获正式录取。 5. 申请人学士学位毕业总平均分达到相等於* C+或以上之成绩。(法学院课程除外)。 6. 申请人必须具有报读课程所要求之语言能力。 7. 若有需要时,学院可能要求申请人进行面试,并另行通知申请人详情。 *相等於即指4分制GPA之2.3分,20分制之14分或100分制之70分。 ※本校有权修订以上入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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