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2、北京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3、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10%-120%控制。录取时学校将对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5、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分不能累积,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对参加过我校测试合格并经审查认定的考生(含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竞赛获奖生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6、如果北京理工大学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应高于北京理工大学投档分50分,专业服从学校调剂。 7、北京理工大学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8、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若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录取的考生在收到学校直接寄送的录取通知书后,须在到学校报到、正式注册前,与学校和军工三线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9、国防生、体育特长生、民族预科生招生政策,均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对于享受国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学制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