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一条 录取新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好中选优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公平、公正地进行录取。 第二条 专业录取按总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和政策加分考生。 第五条 在严格执行录取标准,遵守一定录取程序的前提下,对第一志愿报考天津财经学院的各类特长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特长生必须经过学院面试考核。 第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院相关专业一般不录取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因患病不宜就读的考生。 第七条 天津财经学院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课程,因此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除外)。 第八条 天津财经学院招生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向考生公布的为准;学费标准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和我院下发的2003年新生报到须知中规定的为准。 第九条 第一志愿报考天津财经学院的考生,在不计算附加成绩的情况下,理科类高考成绩原始分610分(满分750分)或标准分760分(满分900分)以上者,文科类高考成绩原始分590分(满分750分)或标准分730分(满分900分)以上者,免交第一学年学费, 第二、第三、第四学年逐年对这些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免交当年学费。不同专业四年累计免交学费13000元至18000元。 第十条 凡有考生的直系亲属在国家发展建设、国家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该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