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艺术类专业录取以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进行)。 我校按照院校志愿顺序录取考生,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我校第一志愿不满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我校第一外语教学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第一外语教学为日语(零起点)除外]。 凡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并且必须参加高考英语口试,口试成绩合格,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定向生录取政策 1、 国防生 我校为军队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与军事院校同在提前批次录取,招收经政审、面试、军检合格的考生。若生源不足,可以将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年享受5000元国防奖学金,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到部队工作,其他各项待遇与普通学生完全相同。 2、 普通定向生 普通定向生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计划以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即为定向生,定向生在入学注册前要与我校及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对于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对于文艺、体育特长生,以及在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一、二、三等奖或具有高水平科技发明的考生,经我校面试考核且合格的,在录取时,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经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给予适当照顾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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