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与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及本章程相结合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先录取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后再分专业录取。 学校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即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语,单科英语成绩不低于95分;日语专业单科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工商管理(文史类)专业单科数学成绩不低于95分;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物理学专业单科数学成绩不低于90分。 艺术设计、广告学、工业设计(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类)、动画专业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上述五个专业。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并对英语成绩有要求,且将根据报考生源情况确定。 高水平运动员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项水平测试,并通过资格认定。录取时按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处理。我校相关专业不录取《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因患病不宜就读的考生。 定向生、内地新疆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为教育部英语教学改革试点单位,各专业均为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因此,非英语语种考生要慎重报考。 我校本科部分专业:艺术设计、广告学、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类)、动画、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办学地点为我校校本部,其他本科专业为新校区;高职(专科)所有专业办学地点为红桥校区。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招办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校招生办。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艺术类新生,入学后在两周内将进行专业再测试工作,发现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高职毕业证;另外,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