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A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视生源情况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提供;自主选拔录取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安排专业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但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八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专业考试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所在省的统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数学成绩计入总分。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测试成绩或文化考试成绩前三名者优先录取;报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的总成绩按专业测试成绩占60%、文化考试成绩占40%的原则计算,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的总成绩按专业测试成绩占40%、文化考试成绩占60%的原则计算;学校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音乐表演专业的录取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招艺术(文)考生。对我校投放了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而未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其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暂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执行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学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自主选拔录取生、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中南大学具名具印的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校具名具印的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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