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 第十九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 山东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山东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录取时,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我校2006年单列部分计划,择优招收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考生。 第二十三条 山东大学实行按大类招生。普通高考录取时,以学校第一志愿投档的考生,专业(类)分配按照“分数级差原则”进行,第 1-2专业(类)志愿的分数级差为3分,其它专业(类)志愿的分数级差为1分。非学校第一志愿投档的考生,专业(类)分配在缺额专业(类)计划中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类)志愿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份,若某些专业(类)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类)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保送生的选拔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文件执行,录取办法详见《山东大学 2006年招收保送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同时通过我校组织的选拔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能录取。 第二十八条 部分外国语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艺术类、体育类、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西藏内地班、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我校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从大学二年级开始逐渐增加用英语讲授的课程。 第三十条 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该专业志愿的男生)。 第三十一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在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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