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助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33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山东大学优秀贫困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内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的本、专科学生。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评定为良好以上; 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地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③作风正派,生活简朴,身心健康; ④在校期间历学期(学年)基础性素质排名均列年级前50%,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方式维持学习生活; ⑥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人数及金额 1.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名额以国家当年核定指标为准,其中一等奖 6000元/人,二等奖4000元/人。 2.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除给予等级奖励外,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当年学费。 三、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 确定推荐人选。 2.学生处进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各学院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 3.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照条件,阐述申 请理由),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班级进行推荐(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日常生活支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学院学生领导小组对被推荐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后附被推荐人选的班级民主评议及推荐材料),连同“备案表”一同报学生处审核。 4. 由学生处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研究确 定人选,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5.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享受当年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或山东大学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相应部分(其相应荣誉称号仍保留)。 四、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表彰大会,一次性核定奖学金,颁发荣誉证书,同时,会同计财处发放奖学金并办理有关学费减免手续,此项减免记入当年所在学院学费减免的控制指标。 五、国家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及时足额将款项发给获奖学生。学校将定期组织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对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授权学生处和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