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全国各省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我校以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附加分)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且应服从专业调剂,方能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或征求补报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条 高考录取时按考生报考志愿顺序进行。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以平行志愿第一排序作第一志愿,第二排序作第二志愿。 第十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进档。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时,考生以高考成绩(不含附加分)依次选择专业志愿,因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应服从专业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学校在新生入学一年后提供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 第十二条 保送生录取工作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6年保送生选拔实施方案》执行;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6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少年班录取工作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2006年招生办法》执行;体育特长生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6年体育特长生招生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定向生录取政策 1、国防生 :我校招收的国防生必须是经部队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军事院校提前批次录取。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我校在招生地区的录取分数线,若考生成绩不能达到要求或生源不足,我校可调整计划或安排跨省调剂。 2、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定向生:我校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收、培养定向生。定向生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专业除国防生外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各省(市、自治区)因高考招生政策改革而制定的录取规则,需我校向考生补充说明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部分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务必慎重。 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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